侯晓敏律师网

侯晓敏律师,法学学士学位,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所属律所: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是六安市规模大、成立较早的市司法局直属的律师

IP属地:安徽

侯晓敏律师

  • 服务地区:安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8:30-21:59

  • 执业律所: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56988390点击查看

广告合同纠纷----被告支付广告费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

发布者:侯晓敏|时间:2023年12月05日|1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芜湖市广电新XX,住所地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陆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

被告:芜湖XX公司,住所地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308230X4。

法定代表人:陈XX,执行董事。

原告芜湖市广电新XX诉被告芜湖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元义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13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广告发布业务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生活频道、徽商频道上发布XX江酒业电视广告,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业务,并向被告开具了发票。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广告费,被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欠付的广告费10万元。但截至目前,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10万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和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3日为37180.4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被告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2013年5月21日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代理合同》,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发布XX江酒业电视广告,双方对广告发布媒介、播出方式、广告费金额、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3、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1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

4、还款计划复印件,证明被告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欠付的广告费10万元整;

5、2021年4月20日申请报告,证明被告尚欠原告10万元广告费未支付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的证据主张未提出异议。

经当庭举证,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5,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

经当庭举证、认证及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3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广告发布业务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生活频道、徽商频道上发布XX江酒业电视广告,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业务,并向被告开具了发票。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广告费,被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欠付的广告费10万元。但截至目前,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

法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10万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有其提交的被告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复印件、2013年5月21日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代理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还款计划复印件、2021年4月20日申请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证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应当清偿,但计算利息有误,本院予以调整,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权利,包括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并且对原告的证据主张不持异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凡与上述认定不符之处,皆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未获采信。

案件判决:

被告芜湖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广电新XX广告费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该利息计算方法为其中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站访问量

    24139

  • 昨日访问量

    7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侯晓敏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